公房承租人原为父母变更为一子女后析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甲、乙、丙、丁四个子女,赵某与钱某共同承租一套直管公房,承租人为赵某,后经家庭会议均同意将该公房承租人由赵某变成甲,赵某、钱某与甲共同居住此房。同时甲乙丙丁签订了一份《共享协议》,约定该房由甲居住使用,如遇该房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归甲乙丙丁四人共同享有。后赵某与钱某相继去世,该房屋拆迁,获得回迁房一套,拆迁款240万元。乙丙丁遂向甲索要拆迁款和提出分割回迁房的请求,甲认为该房屋系公房,不属于父母遗产,而自己是公房合法承租人,拆迁利益应由自己享有,同时认为《共享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无效。
【律师意见及办案思路】
律师认为,甲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房是具有极强政策性的房屋,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承租。赵某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甲,说明甲具备承租资格,另外公房产权归属于国家或产权单位,不具备遗产性质,不能继承分割。本案中,甲虽与乙丙丁签订了《共享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平分,但拆迁利益在法律上原为甲所有,甲愿意将拆迁利益平分无可厚非,但该协议性质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是实践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有权撤销赠与,在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的前提下,甲的主张的合理合法的。经律师代理后,甲获胜诉,乙丙丁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请求被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在交付前,赠与人有权利撤销,现该共享协议的赠与并未履行,且该赠与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现甲不同意将征收补偿款与他人平分,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综上所述,甲作为涉诉房屋征收权益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乙、丙、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作者:北京知名民商事律师
罗春利律师
咨询热线:1381111016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