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原告深圳市声影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向法院提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并据此声称,其通过授权或转授权,合法取得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离开伤心的地方》《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大浪淘沙》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及排他性授权。
原告声影公司指控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著作权侵权,称牧歌酒店在未经其许可、也未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牧歌酒店经营的KTV点唱系统中大量复制其上述合法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音乐作品,要求被告牧歌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声影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了声影公司的起诉。声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声影公司不是适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其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原告声影公司仅通过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获得卡拉OK领域的独家授权,并非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资格条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声影公司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理由是: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并按照市场规律来分配社会资源,避免市场资源被少数主体掌控,从而窒息以竞争为本质特点的市场经济之活力。著作权属于私权,著作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在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如该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著作权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维权。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当该著作权被侵犯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维权诉讼。卡拉OK音乐歌曲授权市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所达成的授权协议,允许著作权人将自己的卡拉OK音乐歌曲授权给其他人(而不仅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管理,这将有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从而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法官回应】
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通过著作权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有些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以合同授权的方式,将其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授权给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此时,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这种做法能被法律支持吗?该问题颇值研讨。
1.卡拉OK市场的发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不断提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唱卡拉OK放松心情是许多人的优选,卡拉OK市场由此获得较大发展。以2014年为例,我国卡拉OK行业总产值约为800亿元,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许可收益达到1.37亿元。
我国全国各地有数量巨大的卡拉OK经营者,同时,被授权许可的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亦为海量数字。目前卡拉OK经营者多是通过向VOD生产厂商购买VOD点播机来经营卡拉OK业务,而每一台VOD点播机所预装的曲库中的歌曲数量是海量的。面对海量的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预先授权以及维权救济问题,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进行授权,由其集中行使上述权利,是最佳选择,如此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性质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涵与职能
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该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方面,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下权利: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我国目前涉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原则
我国法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依法设立原则。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于著作权法的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同时,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登记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为贯彻著作权法并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诉权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设立,否则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自主权。一般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外授权条件、使用费收取标准、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等应当明确,不得随意改变,并且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这意味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自主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授权许可。当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续约的,应认定使用者不构成侵权,但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检举。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有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为,其先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使用费,然后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接着再将其余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只有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计为非营利性组织,才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转付给权利人的使用费数额,并使使用人支付合理的交易费用。
由上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属性的色彩,正是基于该属性,才能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有序的运转。
3.本案原告非依法成立不能成为适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本案中,原告通过与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而取得涉案《离开伤心的地方》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授权,根据该合同授权,其有权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维权诉讼,由此可见,该授权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及权利。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由于原告声影公司不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