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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小三的财产妻子可以追回吗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戴允丝律师
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下的66万元巨款送给了“小三”,深受委屈的妻子胡某愤而起诉。近日,法院审理了一件这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在五日内将66万元返还原告胡某。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杨某背着原告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朱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朱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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