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年利息24%,中介费5%,是高利贷吗?是否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小张经中介机构撮合,与出借人小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同时小张与中介机构约定了中介服务费为借款本金的5%。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支付本金并按年年24%计付利息,小张认为,其已支付过5%服务中介费,根据最高利率24%的规定,其已支付的5%中介费应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其最多应当按照24%-5%=19%的年利率向小李支付利息。李张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中介服务费用5%是否应包括在年利率范围之内呢?
首先,小张、小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小张与小李之间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小张与中介公司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前述情况,小张与小张之间系因双方出借款项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双方对利息约定为24%,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小张与中介公司系其于信息整合与撮合,目的在于促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故小张与中介公司建立了居间法律关系。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出24%,受法律保护。
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24%以内利息的法律予以保护。小张与小李约定的年利息并未超过上述规定,受法律保护。
第三,居间合同中,居间方向小张收取中介服务费,符合居间协议的性质,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有名合同,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样在互联网平台下的民间借贷中,根据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地位已经明确,其从事的是居间中介服务。作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有权获得报酬,但目前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的费用收标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加以限制,主要还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主,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中介服务费不能与利息混为一谈。
第四,如果中介服务费系出借人为了提高利率而将利率进行分列名目形式进行的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小张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小张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中介服务,该中介服务费仅仅是出借人小李为了提高利率的目的,而以分列明目的形式予以收取利息。这种情况下,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小李实际按照年利率29%进行主张,那么小张要求总数不超过24%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重要提示:虽然借款利息上限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中介费仍系双方约定为先。实践中,中介费的费率可能还远远高于本案中的5%,所以借款人借款时必须清楚——中介费、利息系不同概念,借款时应当分别对待,慎重决定。
来源:全国征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