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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修订庭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回应群众新期待
发布日期:2018-05-21    作者:郑兰运律师


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据了解,若干规定全文共19条,是对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重新修订。2月22日,就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回答《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参诉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若干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
  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2016年2月,最高法制定下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法制日报》记者: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哪几方面的问题?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若干规定解决了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甚至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作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若干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若干规定鼓励改革创新。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导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比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记录。汲取地方实践探索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为未来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拓宽路径。
  若干规定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从平台和硬件建设入手,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保证具有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复制庭审录音以及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等正当权利的实现,完善庭审录音录像签字确认,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保障。
  若干规定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针对立案登记制等改革实施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运用技术手段配置和激活审判资源,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提高效率缓解案多人少
  《法制日报》记者: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有哪些积极意义?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对于完善庭审记录方式、整合诉讼资源、提升庭审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做法。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人工记录更具优势。诉讼法规定通过对笔录“阅读”“签字”等形式,弥补书记员记录上的误差和缺陷,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质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有效。
  目前,基层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70%左右。这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如何统筹兼顾不同地区司法水平的差异?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推进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内容之一,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难点和重点,我们遵循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加以解决。比如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主要考虑的是,当前法院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全方位、多措施保证实现公平正义的需求,同时,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录音录像的实际需要。
  在修改过程中,为增加若干规定的针对性,最高法司改办先后到甘肃、宁夏、青海等西部偏远地区人民法庭进行调研,了解到这些地方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也具备庭审录音录像的硬件条件。
  为保证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可行,在第二条的规定中,我们采取了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求法院在法庭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转换系统,满足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通过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进行补充,对于审判法庭之外从事的其他审判和执行活动提供了参照和遵循,保证了所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
  司法公开深度广度延伸
  《法制日报》记者: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对于深化推进司法公开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2016年9月27日,最高法“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运行,标志着司法公开的第四大平台建成。中国庭审公开网与法院的政务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形成了丰富、立体的庭审活动直播、录播平台,法院通过将庭审录音录像与上述公开平台衔接,不断推送关于庭审活动的音视频数据,提供充足的播放源,从而把握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主动权,开辟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阳光”庭审的重要途径。
  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提供链接,方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庭审情况,并提供相应设施,保证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依法复制录音和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落到实处。这些新的便民利民和诉讼权利保证措施,将促使司法公开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延伸,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庭审活动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法制网北京2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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