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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110网律师
4月25日上午,秦淮区龙蟠中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一辆黑色轿车失控撞上电动车,电动车被撞得支离破碎,一名女子倒在地上当场死亡。司机满身酒气涉嫌酒驾,被警方带走。
从目前看来肇事男子涉及的罪名主要为两个,即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年起步,量刑是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正确区分两罪有重大意义。两罪都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醉酒驾驶也是危险方法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两罪具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其心理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即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大于交通肇事罪,这也是量刑大于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原因。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犯罪的构成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只要求具有危害结果的可能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是对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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