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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吧包间供友吸毒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日期:2018-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某网吧包间内频繁租用一个电脑机位上网,上网期间两次在包间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评析】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中的“场所”不仅是指住宅、居所等较为固定的场所,还包括宾馆房间、KTV包间等临时性租用的场所,甚至汽车等交通工具。只要与外界存在一定的独立隔离特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行为人排他性实际控制之下的空间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场所”。被告人陈某上网所在网吧包间为四面有墙封闭包围的结构,包间门上有锁和门栓,内置有一张两人沙发和两台电脑。该包间系与网吧大厅存在完全的物理隔离、具有足够的封闭性和独立性的场所。

被告人陈某对该网吧包间形成了排他性的实际控制。网吧经营人员的证言、上机人员身份证登记信息及上机时间费用记录、陈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2014年10月间,陈某频繁租用该包间1号电脑机位上网。陈某在租用机位上网期间,将该包间木门关闭并拴上门栓,网吧服务人员进入该包间打扫卫生都须敲门并经过陈某许可才能进入;陈某向网吧索取了包间钥匙,并将钥匙一直带在身上,临时有事外出即将木门锁上。网吧经营人员因担心与陈某发生冲突,在陈某上机期间一直尽量不安排其他人员在该包间内上机。在陈某租用期间,该包间内的2号机位仅有2人次计2小时的上网记录。据此可以认定,陈某在租用网吧包间1号机位上网期间,已经在事实上对该包间形成排他性的实际控制。

李某吸食冰毒是发生在被告人陈某租用该网吧包间电脑机位期间。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系好友,且两人均吸食冰毒。在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旬的一天,其来到陈某租用的网吧包间玩耍,并在陈某的默许下吸食了冰毒。网吧经营人员的证言证明,同一名男子分别在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旬的一天到该网吧包间门口找陈某,该男子进入包间后,陈某将木门关闭,外面的人不知道两人在包间内干什么。该男子每次都逗留1个多小时后离开。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李某系其好友,两人均吸食冰毒,李某在上述两天中都到该网吧包间里玩耍,在陈某的默许下吸食了冰毒。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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