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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刘中良律师
现在绝大多数的人都居住在小区里, 很少有一家人一栋楼的情形(土豪除外)。 居住在小区最为常见的纠纷——物业与业主的纠纷。曾经在基层某所的工作经历中,经常有物业公司员工与小区业主因为物业费,小区安保、卫生,业主委员会成立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中,以物业公司采取停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最为常见。 物业公司有权以停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吗? 1,物业公司是企业,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不是行政主体,无行政执法权、处罚权。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力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用的。 2,《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水、供电合同中,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地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据此,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因此,物业公司并无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 3,《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不能因物业费的收缴问题,而对业主停水停电。如因停水停电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4,《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得到相应单位的授权,且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的手续费用等额外费用。同样,当得到授权后,物业公司也不得以业主为缴纳物业费为由而拒收上述费用,甚至擅自停水停电,因此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物业公司在得到相应的单位授权后,有权收取水、电、气等费用。但是无权以业主为缴纳水电费为由擅自停水停电。物业公司因物业费未缴纳便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不仅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拒缴物业费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对该业主下发《催缴物业费用通知书》,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业主催要,要求业主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如该业主仍拒不缴纳,物业企业可将该业主诉至法院(业主有房,物业公司有业主的一些信息,何愁收不到物业费)。假如,业主水电等费用也拒不缴纳,物业公司也可致函相应的公司说明情况,由供水、电等单位行使抗辩权。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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