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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到期,装修残值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张静律师
B公司与C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C公司两层厂房及其配备设施;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如B公司不再续租,B公司在租赁房屋内装修入墙的装修部分无偿归C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B公司对该厂房进行了装修。但在合同还未到期时,C公司即向B公司发出通知,告知该厂房被政府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限期拆除,要求B公司尽快搬离该厂房。后B公司只得搬离,但要求C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等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C公司虽对第一次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推翻第一次鉴定结论,且该建筑物现已拆除,故判决依据第一次评估价值支持B公司的装修残值损失。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B公司不再续租时,装修无偿归C公司所有,但因B公司是在合同期内被告知搬离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合同期内的装修残值仍为B公司所有,B公司在搬离后要求赔偿装修残值损失是合法的;又因厂房被拆除,C公司未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所以最终只能以第一次鉴定价值为依据认定残值。
     律师提醒:房屋租赁一般都会涉及装修残值的评估,在双方发生价值认定纠纷时,一定要注意装修现状的维护,并尽早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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