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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便异常做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被告医院的医疗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8-05-04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案例分析 
【案例】胡某某与济南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26)医疗综合 第150 
【基本案情】 201551日,胡某某因“口干、臭、烧心、胃胀痛,大便不规则10年,近半年加重”到济南XXX医院做胃肠镜检查,胃镜诊断为:疣状胃炎;胆汁反流。肠镜诊断为:直肠炎;乙状结肠炎。201554日,胡某某因腹痛3天余到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门诊治疗,容积CT诊断为:胃肠道穿孔;小肠梗阻;结肠内容物多、密度高;腹腔渗出、积液。同日转至山东大学XX医院急诊,并于次日入院,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穿孔,同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修补+回肠预防性造瘘术,于2015530日出院。2016531日胡某某再次入住山东大学XX医院,于2016619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切口疝修补+回肠还纳术,于20167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肠梗阻、切口疝、回肠肠造瘘术后。 
【损害后果】 胃肠镜检查后, 乙状结肠穿孔 
【诉讼请求】 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并遭受巨大痛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诊疗行为符合临床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的规定,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 201626日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对胡某某诊疗方案、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胡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50%为宜。 
【伤残鉴定】 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胡某某因“口干、臭、烧心、胃胀痛,大便不规则10年,近半年加重”到济南XXX医院做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认定,济南XXX医院在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过错与胡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参与度,鉴定机构认定为50%,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济南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60748.73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925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40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4050元。 
【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患者大便不规律,行肠镜检查无不妥,肠镜检查过程符合操作规程,但发现肠壁有“瘘口”并取活检后未预测到肠道会并发穿孔,未作相应处理和重点书面告知,导致穿孔结果。穿孔后在外院行手术治疗,院方在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肠镜证实,乙状结肠有炎症并存在溃疡,行肠镜后出现腹痛症状,未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故医方过错参与度以50%为宜。 
【垚众律师点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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