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可否作为遗产偿还债务?
死亡赔偿金可否作为遗产偿还债务?
案情 岳某强是岳某、杨某之子,未婚。2013年3月29日,岳某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由其所有并驾驶的轿车损毁,经鉴定损毁轿车价值69914元。岳某强生前曾向岳某某借款13万元,至死亡前,所借款项未偿还。2013年,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肇事司机家属自愿部分赔偿岳某、杨某276000元,该款项包括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车辆的损失等。同时该判决书还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岳某、杨某死亡赔偿金22万元,财产损失4000元,以上两笔赔偿款共计50万元。岳某某认为岳某强已经去世,现在岳某、杨某作为岳某强的继承人,已经领取了赔偿款,理应用该笔赔偿款代岳某强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岳某、杨某归还欠款。
焦点 二被告岳某、杨某作为岳某强的继承人,领取的赔偿款是否应当全部偿还原告岳某某的债务。
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将继承的岳某强遗产的车辆损失赔偿款偿还原告债务,对原告岳某某要求法院判给岳某、杨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作为遗产偿还其债务的请求,予以驳回。
评析 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岳某强生前,被告岳某、杨某作为岳某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归继承人所有,而遗产的范围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故债权人岳某某有权直接起诉二被告,但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岳某强生前所有的车辆属于其遗产,因该车目前已经损毁,相应的根据车辆的损毁价值赔付的车辆损失款属于二被告继承的岳某强的遗产范围,故原告岳某某可在此限额内主张其债务。
本案中,岳某强系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本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其死亡,根据查明的事实,除了汽车外,其没有其他遗产可供偿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岳某强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其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二被告作为岳某强的近亲属,获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该笔款应归受害人近亲属所有,并非属于死者岳某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将获取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予以偿还债务的主张不能支持。(作者:聂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