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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本质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人”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还是有显著区别的。区别的要点在于: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手段上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在于行为人一般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具有特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致人轻伤甚至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情形。对此,是择一重罪论处还是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并不统一。从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星配置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型则因伤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如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刑罚的这一配置可以看出,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刑罚,已经涵盖在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之中,仅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会轻纵被告人,无而罪并罚的必要。如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轻伤或死亡的,由于寻衅滋事罪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对此,一般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既无并罚的必要,也无并罚的理论依据。
    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即按其中法定刑之重者处理。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其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前者比后者重。因此,本案应以故意伤害来定罪量刑。值得指出的是,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亦有可能演变为故意杀人,尤其是间接故意杀人,如属此种情形,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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