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一、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怎么定性?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认定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具有集资性质。考察资金提供者参与集资行为是正当的投资活动,还是非法集资,主要是判断其参与的事项是否是投资活动。关于投资性质的确定,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发展出来的界定“投资合同”的标准,可主要看以下三点:
①资金提供者是否以获取收益为目的;
②其投入的资金与他人资金是否混同;
③其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于他人的努力。如曾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蚁力神案,其采用的代养方式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租养方式被认定合法。但实际上两者都是集资性质。在代养方式中,虽然是采取购买蚂蚁的形式,但购买者并不需要养殖蚂蚁,其购买蚂蚁的目的在于期望得到蚁力神公司回购蚂蚁所带来的收益。在租养方式中,因养殖户的目的并非为了养殖蚂蚁而赚取劳务费,而是通过缴纳最低1万元保证金来获得32.5%的投资回报。因此,用上述标准检验,租养方式也是集资性质,而非正常投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将租养方式与代养方式都作为非法集资的表现行为加以列举。
(2)募集资金方式具有公众性。募集资金方式的公众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还是采取私下筹资的方式;二是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向特定的对象?
关于公开募集资金的标准,可参照我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