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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应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驾车撞人后逃逸
2009年10月2日凌晨5时,周某驾驶武汉某公司鄂AZR180号轻型厢式货车往常德安乡方向送货,当车行驶到湖南省益阳市南华大桥时,将行人曾某撞倒,导致曾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并未保护好现场,救护伤者,反而驾车加速逃逸。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迅速侦破案件,将周某抓获归案。后经交警鉴定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不负事故责任。另外,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曾某系外力撞击致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随后,周某被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应从重处罚
交通庭审中,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系武汉某公司所有,并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周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依据法医鉴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4万余元,保险公司依据死亡赔偿责任限额赔偿11万元,剩余损失13万余元,由周某与武汉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周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行驶,过失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
2010年5月1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决周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武汉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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