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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例:借名买房之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9月,杨贤萍诉称:李安迪的母亲杨诗萍系杨贤萍之姐。2005年,杨贤萍居住的顺义区拆房屋迁,杨贤萍因此获得在北京市顺义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当时,因李安迪急需用房,杨诗萍与杨贤萍商定,购房款由杨诗萍垫付,房屋暂借李安迪居住,待返还房屋时,杨贤萍无息返还购房款。后,杨诗萍交纳了北京市顺义区601号房屋的购房款,杨贤萍亦将房屋交付李安迪居住使用。房屋登记于杨贤萍名下。2011年杨诗萍去世,杨贤萍要求李安迪返还房屋,但被李安迪拒绝。故杨贤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杨贤萍所有。
  2、被告辩称
  李安迪辩称:李安迪不同意杨贤萍的诉讼请求。李安迪的母亲杨诗萍、杨贤萍与案外人蔡松系姐妹关系。2005年,杨贤萍居住的位于顺义区的住房拆迁,杨贤萍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考虑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是期房,杨贤萍选择放弃经济适用房的指标,用拆迁款购买了蔡松之夫位于北京市顺义区801号的房屋,并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给了李安迪,双方商定在符合条件时为李安迪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李安迪以杨贤萍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承担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2007年,开发商将房屋直接交付给了李安迪,李安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房屋价格上涨,杨贤萍反悔,曾找到李安迪要求补偿。杨贤萍与杨诗萍及李安迪商量,用801号房屋置换房屋,李安迪考虑到亲情,表示如果杨贤萍承担过户费用,其愿意考虑该方案,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杨诗萍、蔡松已陆续去世,杨贤萍禁不起房价上涨的诱惑,提起诉讼。虽然房屋登记于杨贤萍名下,但出资款均由李安迪支付,杨贤萍在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明显错误,请求法院驳回杨贤萍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李安迪的母亲杨诗萍系杨贤萍之姐。2005年,杨贤萍居住的位于顺义区住房拆迁,杨贤萍因此获得在北京市顺义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李安迪以杨贤萍的名义,签署了购买房屋的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交纳了相关契税。房屋交付后,李安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于杨贤萍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一审判决后,杨贤萍不服,以自己是房屋的物权登记人为由上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杨贤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房屋的出资、修缮装修、居住使用及目前房屋的登记状况,法院可以确认李安迪与杨贤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杨贤萍系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但其并未对房屋进行出资,且房屋未由其居住使用。而李安迪对房屋进行出资,完成购买行为,并在其中居住使用,但其并非房屋的产权登记人。
  造成今日之状况,系李安迪借用杨贤萍之名购买房屋所导致。现双方虽对于借名买房的原因、具体过程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各执一词,但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无疑。现杨贤萍作为房屋的登记人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其诉请的本质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房屋的实体权利。因目前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使用人不一,对于因借名买房的事实导致的法律后果未有定论,故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纠纷,再处理本案争议。上诉人杨贤萍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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