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换句话说,出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值得注意的是,第(五)项是个兜底条款,可以涵盖很多情形。现实生活毕竟是鲜活的,法律难以穷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有情形。所以,如果你觉得你们夫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和律师说明你的理由,由律师帮你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确实没有证据,也可以起诉,虽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你而言仍有“积极意义”。你起诉的行为本身可以说明你这一方的决心,你认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
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准许离婚,你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如果能够收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那法院准许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即使仍然没有证据,法院也会考虑到你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从而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因此,“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准许离婚”这一说法虽然不那么确切,但也有一定道理。毕竟,两次起诉离婚了,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太符合生活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