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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告?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告?不合法!!!
基本案情
1991年,屯*县王*庄村村民郝某、高某等15人与王*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限为1993年至1999年。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03年。
2004年11月24日,屯*县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长治市德***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王*庄村土地6.7293公顷,其中耕地0.57公顷、园地6.1593公顷。郝某、高某等人承包的果园地在该请示拟征用的范围内。
2005年12月14日,屯*县人民政府与王*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屯*县人民政府使用王*庄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每亩500元)。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屯*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并由*留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转用面积的耕地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从2004年开始,屯*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王公庄村支付郝某、高某等人租地费每亩500元,直至2008年。2009年,因郝某、高某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王*庄村未将租地费给付各承包户。
2007年6月,屯*县国土资源局将征用的6.7293公顷土地出让给德*公司,用于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同年8月27日,屯*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块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郝某、高某等人称,直至此时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德*公司,而屯*县政府自始没有告知其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故提起诉讼,要求屯*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本案中,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4日批准讼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并确定屯*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工作。屯*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后,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屯*县人民政府从2004年起支付给上诉人郝某等人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上诉人郝某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屯*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屯*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案件评析
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作为决定者、执行者,享有高度集中的权力,但同时,权力被滥用的风险也很大。为了尽量保证权力公开、公正运行,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陈述意见权,法律上也设计了很多相应的制度,例如征地公告制度。
征地公告,包括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几种征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

实践中,如果在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例如本案中,征地行为已经实施,但被征收人对征地事宜一直不知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征地公告职责,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第1款:“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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