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律师以贷款诈骗罪恐吓“网贷菜鸟”,以催促还债。真律师有话要说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兴起与发展,使得以往面对面的民间借贷的形式不断丰富,出现了线上线下的网络贷款模式,例如受大众欢迎的“某贷 ”、“某花”、等。那么对于一些进入门槛低、审批手续简单、贷款利率高的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正处于龙蛇混杂的局势。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暴力”催收也在此兴风作浪。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1日至3月21日,林某在网络某借贷平台上进行了一笔网络贷款,在此期间,林某因某些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贷款,王某以假律师身份曾多次以贷款诈骗罪恐吓林某,以催债。
至此林某多次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林某无力偿还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解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行为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三)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四)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无法偿还的;(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六)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二、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因此,个人进行网络贷款若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后期无力偿还时,不至于构成贷款诈骗罪,但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同时理性对待网络贷款行为,不要轻信他人的恐吓,有事可咨询律师。
建议:
一、个人进行网络贷款时,应当核查网络贷款平台的资质,并且考虑个人偿还能力进行网络贷款;
二、个人进行网络贷款时,应当谨记个人进行网络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还款日期、方式以及明确贷款用途;
三、个人进行网络贷款过程中,切记保存好整套的网络贷款证明手续,以便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或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网络贷款过程当中,谨慎并且理性对待网络贷款行为,不可盲目攀比进行网络贷款,并且保管好个人信息,以防止泄露致使恶意者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