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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你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8-04-18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你享有哪些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加快征地进度、降低成本,某些征收部门可能会作出一些违法行为。但由于大部分农民都存在着对征地流程、程序等事项不了解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是不知情的。
所以,了解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重要。知晓并充分行使自身权利,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征收人取得合理的补偿款。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在农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能够享受的权利。
征地拆迁,你享有哪些权利?
1、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具体包括,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荒山、林地、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而直接占用、收回土地是违法的,农民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2、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农民享有许多方面的知情权。
(1)预征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因此征收方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农民,第一,被征地土地的用途,也即征收后的用途;第二,被征土地的位置;第三,进行征地而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第四,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所以,农民享有预征知情权,应当在征地正式开启前了解、知晓此次征地的有关事宜。
征地拆迁,你享有哪些权利?
(2)征地批复知情权
征地批复知情权是指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登记期限等信息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件文号、批准的时间、批准的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等。
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因此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土地补偿知情权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第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第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第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因此,征收方应当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农民能够了解、知晓。
3、听证权
通过行使听证权,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征地、安置和补偿的各项事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1)征地报批前的听证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的听证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因此,被征收人享有调查结果确认权。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对此调查结果的知晓、确认是被征地农民在接下来进行的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土地的定性尤为重要,不同的土地由于其用途、性质不一样,产生的效益也就不同,进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所以对于被征土地的土地类型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征收补偿费。
因此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的,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能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5、要求公告权
(1)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征收方应当对征收土地的事宜进行公告,如果未进行公告,被征收农民有权要求公告,并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拆迁,你享有哪些权利?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因此,征收方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如果未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6、异议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此,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7、拒绝交出土地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因此,如果征地方没有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时,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可以不交出土地。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异议权、听证权、要求公告权等。因此,作为被征收人的农民应当重视自己享有的权利,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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