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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转账形成的借贷关系法律上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黄守鲁律师
  1. 案情简介
    XX与代XX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至5月期间,代XX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向赵XX借钱,赵XX碍于情面同时顾及朋友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代XX出借合计七万左右。出借期间,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后赵XX需要周转资金要求代XX还款,代XX否认借钱事实并拒绝接听代XX电话、拒回代XX信息。
  2. 承办过程
    通过律师介入并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后,我们发现赵XX已将有关双方借款事实的微信删除并且没有备份,打电话的过程也没有录音,目前能够突破的地方只有双方的转账记录。
    在查看代XX微信转账记录后我们了解到,我们微信中的“我的钱包”页面中右上角“支付中心”里面的“交易记录”详细的记载着我们平日了里消费记录。找到曾经的转账记录后点进去我们发现,抬头为“微信支付”页面中记载了1、付款金额2、当前状态3、收款方4、转账说明5、转账时间6、支付方式7、转账单号等。然而这些信息中并未有明确、针对、可靠且直接的证明表明代XX将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代XX,并且在收款方一栏中赵XX并未将代XX备注为真实姓名,是平时给对方取得“绰号”,同时转账说明也未特别指出该笔款项为借款。

    后来经过进一步查看,我们发现代XX是通过手机号1359XXXXXXX注册的微信,而该手机号就是平时双方联系时常用的号码。疑问似乎渐渐明了:代XX通过手机号1359XXXXXXX注册了微信并通过该微信向赵XX借钱,赵XX也确实将借款支付到上述微信中。那么问题又来了,代XX现在是否还在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如果注销了怎样才能查到使用记录?通过这个号码注册的微信现在是否还在使用?后来我们通过手机营业厅查询到手机号为1359XXXXXXX还正常使用中,而且更关键的是号码登记人正是借款人代XX。
    喜大普奔......证据链完整了。
    为强化证明力,虽然对方不回信息,但我们仍然将整个借款事实通过发微信及短息告知对方,以便起诉时举证。在尝试着跟对方沟通无效后,我们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 法院裁判
    起诉到法院后,我们总结了本案两点争议焦点1、赵XX是否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出借给了代XX 2、所转账的七万左右款项是否为借款?经过庭审中举证质证环节,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很快被查明,而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方提出了赵XX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钱的主张,但由于对方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便未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代XX全额偿还赵XX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4. 律师总结
    微信及支付宝的普及使得我们的支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现在多数人出行不会携带现金,直接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的方式结账。但在享受便利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存在的弊端,诸如大额支付、交易、借款等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发生纠纷时束手无策。
  5.案件延伸(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率合法?)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利息、复利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的约定做了明确规定。
      (1)  约定利息明确了界限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复利的计算做了限制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期内利率不同于逾期利率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可单独适用,也可一并适用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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