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律师30天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南京刑事律师指导分析
组织卖淫案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件
江宁区
全案成功30天取保候审
庄荣华律师分析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组织卖淫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也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的发案经过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手段、言辞证据以及书面证据等综合的提供律师辩护意见,最终 在嫌疑人羁押30天的时候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年三十年晚的前一天】。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3000元保证金]。
本案另一位嫌疑人也同样系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的辩护服务,同样在羁押30天的时候一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庄荣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江(公)取保字[2016]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住址:陕西省。
我局正在侦查B等人组织卖淫罪,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2月5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叁仟元。
南京市公安分局江宁分局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江(公)取保字[2016]X号
犯罪嫌疑人B,性别,男,住址:陕西省。
我局正在侦查B等人组织卖淫罪,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2月5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叁仟元。
南京市公安分局江宁分局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