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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8-04-13    作者:许仙凤律师
现实中,从出轨的现实状态、严重程度以及阶段性来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关系暧昧(精神上出轨)、通奸(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般存在特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特定情形有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该规定并未将暧昧、通奸考虑在内,因此,如出轨行为停留在暧昧、通奸这两种情况,一般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已经突破该规定,径直适用《婚姻法》第4条规定,认为通奸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给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造成了心灵上创伤,最终判决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这类突破婚姻法第46条规定而作出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这种婚外恋乃至包养的不良社会现象,合乎情理,即便合法性问题值得商榷,但也不失为具有前瞻性的判决。另外,出轨类型中“同居”、“重婚”这两类情形是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理论上是应当获得一定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同居、重婚这两类情形,往往都是持续、稳定的状态,需要证据予以证明,而通过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难以证明的,特别是“重婚”,与婚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更是让举证一方无能为力,因此,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要对出轨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情况等与案件相关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作出相应评价,而不能一概而论出轨就一定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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