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盗窃数额从“巨大”辩为“较大”,被告人获轻判!
【盗窃罪】
盗窃数额从“巨大”辩为“较大”,被告人获轻判!
承办律师:王佰光律师、李潜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日,尚某在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砸开张某停放此处的白色汽车,窃得车内现金后逃跑。案发后,尚某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另侦查阶段,发现尚某于2015年仍有三起盗窃犯罪行为,最终,检察院以盗窃罪罪名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1,226元,属于数额巨大,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至5年有期徒刑。
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与李潜律师作为尚某的辩护人,对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12月2日2时许,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的犯罪事实,关于盗窃现金35000元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根据“疑罪从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认定该起犯罪数额为8000元。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总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属数额巨大的盗窃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尚某盗窃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纠正后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6156元,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