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代理被告驳回原告擅自变更购房主体的诉请
1、案件详情
案外人A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A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后A由于自身原因,贷款审批未通过,该房屋一直未交易成功。后A的男友B作为原告,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B名下。
2、律师观点
本律师代理该案过程中认为
(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与A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与A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A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卖方披露共同购买人,卖方与原告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此,本案诉讼主体错误。
(2)原告诉称A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卖方同意由原告个人贷款购买涉案房屋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卖方从未同意由原告购买房屋,且原告并未出具卖方同意由原告购买房屋的依据;其次,A购买系争房屋过程中办理贷款时,声称其与原告为夫妻关系,后在2016年7月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时其与原告一同办理,但事后贷款未获银行批准,原因为A与原告并非夫妻关系。
(3)依现有政策,购买争议房屋须在武汉市购买两年以上社保或个人完税证明,原告未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原告不具备法定构房资格。综上,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律师建议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买方在购房合同中碰到因自身原因贷款审批无法通过或其他因自身原因无法过户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与卖方进行协商,以书面方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指定人员,并得到卖方的书面认可,同时还应确认该指定人员的身份符合房屋购买条件。此类问题出现后,往往越早解决越好,避免时间久了房价上涨过快,无法得到卖方对合同主体变更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