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的补偿款问题,该如何解决?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息息相关。但是如果在征地时遭遇了离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得到的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呢?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是“假离婚”如何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离婚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由于补偿款是在婚后取得,也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农村所有。
以上两项意见都有存在的意义。实际上,在离婚时对于取得的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户口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即均为农村户口,则此征收补偿款均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农村户口,则需要具体区分考虑。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中,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分别为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
就房屋补偿款而言,由于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也是有权分得应得的那份房屋补偿款的。
就宅基地补偿款而言,我国实行的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承载了对集体成员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非农业户口是不得购买宅基地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分割、取得宅基地补偿款,就会对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基于其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构成侵犯,并且不利于农业户口的一方今后的生存保障。因此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即其无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
总之,对于征收补偿款在离婚时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户口来具体分析。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补偿款,但无权分割宅基地补偿款。
二、为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方的补偿事项不相同。一些地方在征地实践中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离婚后的夫妻双方比以配偶身份能够取得更多的补偿款。
因此,受利益的驱使,某些夫妻为了多得补偿款往往会采取“假离婚”的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能够取得理想中的更多补偿款吗?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现行的婚姻法法律规定中,只有三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是离婚无效的。第一,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第二,因逃避债务而假意离婚。如果恶意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将视为离婚无效。第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因此,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时,离婚是无效的。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即使夫妻双方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离婚的,但只要是自愿的,且并未是上述情况,从法律层面是认可此离婚的效力的。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是在动机不纯的情况下离婚,只要是自愿、不违法法律规定,是给予认可的,那么也是可以得到因离婚而多得的补偿款的。当然,在实践中,尽管此种方式确实能够多拿补偿款,但也不缺夫妻一方有“假戏真做”的意思,在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真结婚,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只好自食苦果了。
以上即为在离婚时,涉及征地补偿款的处理方式。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因此在离婚时,进行补偿款分配时,重要的是看夫妻双方的户口。如果一方为非农村户口,则情况比较复杂。总之,如果您在实践中对于补偿款分配的事项存在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需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