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资质条件,加盟人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吗?
案例:付某与名嘴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无法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被特许人无权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付某主张名嘴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不符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营业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关于名嘴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产生的后果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而不是付某主张的有权解除合同的后果,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