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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易某某与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24号) 
【征地拆迁】遭遇拆迁或是征地,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根据被评估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予以评估,符合规定。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均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保障了申请人的选择权,符合的规定;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系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范围为评估对象,是否包含公共设施、公摊面积及其范围,应以权属证书登记为准。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以此为依据进行评估,并未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经本院现场调查,原告所在小区并未有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状况,原告所称被告故意毁损其生活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分析结论,原告提出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违法的事实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该《房屋补偿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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