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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 专业律师手把手教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沈玉潮律师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
专业律师手把手教你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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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以上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可以看出,征地补偿标准是不确定的,有很大的变动空间。例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存在各地征收方钻法律漏洞而随意制定补偿标准,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况。那么,当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时,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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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是根据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的,具体如下:
1、公告阶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公告阶段,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满的话,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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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协商,协商不行的可以申请裁决。
关于裁决,有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裁决的条件必须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2】 申请裁决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裁决后就不能再进行信访。
总之,以上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的解决方案。在实际中,您如果确实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满,可以根据参与的不同阶段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当然,咨询专业律师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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