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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要承担巨额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许剑律师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0日,张某进入上海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署了《实习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实习期满后,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此后续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张某的岗位为技术部门中级技术工程师。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协议中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张某25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张某若违反约定,应支付公司100万元的违约金,并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同时继续履行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为2年。
    2016年4月1日,张某从公司离职,公司向张某发送邮件告知张某要求履行竞业协议,并告知某检测公司系公司的竞业公司。
2016年5月20日,公司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了竞业补偿。后公司发现张某离职后实际是去了竞争企业即某检测公司上班了,于是向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及某检测公司发快递,通知其必须履行竞业协议,否则将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快递均被退回。
经公司方面的查证,张某从公司离职后,由一家名为上海某新能源开发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该公司是某检测公司的关联公司。于是公司于2017年3月向单位所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金25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张某辩称自己入职的并不是竞争企业,上海某新能源公司和某检测公司并不是关联公司,正式入职某检测公司是离职5个月后,这是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其竞业补偿才去的,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也不愿意返还已经收到的竞业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从公司离职5个月进入某检测公司工作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约定的100万违约金过高,因此裁定由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并返回已经收到的2500元竞业补偿,并需要继续履行签订的竞业协议。
张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协议,对于张某要求不返还2500元的竞业补偿金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张某离职后进入了竞业企业的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了违反竞业协议?
张某和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明知是不能到竞争企业某检测公司工作,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张某找了一家上海某新能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即便被查,也会被认为是在该能源公司工作,但是他却忽略了该能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法人和某检测公司中的监事是同一人。另外,张某在离职后实际上是在为某检测公司,公司就是在张某离职5个月后找到了张某在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有张某的签名才最终确定其实际是在该检测公司上班的。
   因此,张某离职后就算是和检测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是由关联公司缴纳社保,但是证据证明其实际是在为某检测公司工作的话,也已经构成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张某违反了竞业协议,是否应该按照约定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
   公司和张某签订的竞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100万元的条款,是不是违约了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呢?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有约定的从约定,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适当降低。仲裁和法院在审理了该案件后,综合张某的竞业补偿金的金额,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判决张某承担5万的违约金,这一方面是对劳动者的惩戒,同时也是对公司利益的一种弥补。
   竞业协议中也有约定,若是违约的,应该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公司已经支付了张某2500元,是否应该返还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新能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是在张某离职后1个月开始缴纳的,公司没法举证证明张某一离开公司就进入了新能源公司,因此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不应该返还,故判决中修改了劳动仲裁对该项请求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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