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贷签字需谨慎,事后责任重大!!
车贷签字需谨慎?事后责任重大!!
很多人买车时在通过担保公司、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办理手续时不仔细检查签字内容,在厚厚的材料中一味地签字,以至于买车者自身都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协议。本判决书便证实签字不谨慎需承担巨大责任。张某办理车辆贷款时,被夹带签了借款协议与车辆质押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质押权人是有权利保留质押车辆的,所以出现逾期时,质押权人便随意扣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省山东XX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曲保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7万元的鲁Q×××××轿车;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庭审时原告不再主张该项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被告借款,借款数额为3万元,实际到账24300元,原被告之间签有抵押合同,后因原告逾期还款,被告未经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将原告的鲁Q×××××轿车开走,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始终未予返还,且被告扣押价值远远超过借款数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作为质押权人依法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2016年8月21日原告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作为出质人,与被告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物为涉案车辆。双方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依据约定将质押物交付被告,质押权已经成立生效。原告行使质押权占有该车辆系合法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款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质押权并无不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录音录像资料,被告提供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一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原告以其鲁Q×××××车辆做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至借款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原告未履行债务,被告对原告的涉案车辆予以占有并保管。双方交涉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涉案车辆提供质押担保向被告借款,合同内容除违约条款的部分约定超出规定外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占有涉案车辆,依法享有质权。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