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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抗辩应在何时提出?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唐某林诉称:我和唐某宁、唐某曲是兄妹,父亲为唐某力,母亲为方某。2003年7月28日,方某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楼X门1号房屋、2号房屋和3号房屋均系唐某力和方某之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去世后,唐某力和唐某宁、唐某曲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三套房屋,故今2014年6月我诉至法院,要求对1房屋、2房屋和3房屋中属于方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并由三被告共同支付我相应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三被告共同辩称:唐某林的请求超过了继承时效,方某已经去世多年。三套房屋已经被分别处分,不再属于方某的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唐某林的诉讼请求,我们均不同意。   三、审理查明   唐某力与方某系夫妻,共育有唐某宁、唐某曲、唐某林三位子女。2003年,方某去世。1房屋、2房屋和3房屋均系方某在世时,唐某力取得的承租公房,并在房改过程中购买取得所有权。其中,1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3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方某去世后,双方并未对该三套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另查,2013年6月6日,唐某力以交易的形式,将2房屋过户至唐某宁之子唐某学东名下。2013年6月19日,唐某力再次以交易的形式,将1房屋过户给唐某宁。2013年7月30日,唐某力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3房屋出售,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此后,唐某力将售房款全部交付给唐某曲用于唐某曲另购房屋。   现唐某林起诉要求继承1房屋、2房屋和3房屋中方某的遗产,并要求三被告以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三被告认为相应房屋已经不属于方某的遗产,不同意分割。经询,双方均称方某生前未留遗嘱,亦无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三被告亦表示,其三人的权益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   被告唐某宁、唐某曲、唐某力连带支付原告唐某林因继承北京市朝阳区X门1号房屋、2号房屋和3号房屋之折价款六十二万元。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案中,1房屋、2房屋及3房屋均系方某与唐某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某力在方某去世后,对三套房屋进行了处分,且唐某宁、唐某曲均在该处分行为中收益,故三人应当共同承担给付唐某林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款的义务,具体折价款数额,应结合1房屋、2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周边房屋一般交易价格,以及3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相应房屋价值后,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判定。   三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已不是方某遗产,且继承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之辩解,于法无据,故,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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