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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结合事实与证据正确认定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钟如超律师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远邻,张某,男,51岁,身高151厘米,李某,男,三十四岁,身高173厘米。2014年腊月二十八晚630份,张某二人一同在村内小卖部旁娱乐室内围观打牌,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在小卖部内发生争执,后张某为避开李某,离开小卖部走至家中,而李某一路跟随张某至其家中,张某进屋后,李某捡红砖从窗户扔向张某家中,并将张某头部砸破,这时张某及其老婆儿子出门争论,李某上前以拳击打张某,并称“我今天就要收拾你”,后在撕扯中殴打张某,并将张某推至门口锅台,将张某推倒在锅台上殴打,忙乱中,张某随手抓起剔骨刀划向李某,将李某大腿外侧划伤十余厘米,后张某老婆报警,李某自行到医院治疗,张某在现场等待。后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侦查终结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经辩护人与检察官研讨案情,认为案件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健康遭受不发侵害,且不发侵害正在发生。李某尾随张某至其家中,并用红砖通过玻璃砸伤张某,后仍殴打张某至锅台处。
第二,张某防卫对象是不发侵害人李某。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防卫措施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经研讨,一致认定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从李某主观上看,其先尾随再持砖砸伤人再对张某进行殴打,可看出李某伤害张某的恶意较深;从李某的行为上看,持砖伤人的伤害性较大;再从双方力量上看,李某身高173厘米、年龄34岁,张某身高151厘米、年龄51岁,李某明显处于优势。故根据案件发生过程以及证据,可以认定张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后经过检察官、辩护律师、张某、李某四方的多方沟通,最终张李二人达成刑事和解,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一万元,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七千五百元,张李二人相互谅解。检查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钟如超
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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