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小事|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李会民团队15901010061
案例一: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前,张某的父母给李某20万元,张某用之购买股票。买股票一个月后二人结婚,但由于之后遭遇股灾,张某不忍亏本卖,就一直持有该股未进行任何操作,至二人欲离婚时股票已增值50万元,二人因该股票增值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股票增值部分。
案例二: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前,张某的父母给李某20万元,张某用来购买股票。买股票一个月后二人结婚,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将婚后工资所得购买股票,期间股票也一直有涨有跌,股票一直由李某反复操作卖买,至二人欲离婚时股票已增值50万元。二人因该股票增值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股票增值部分。
对于案例一: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则要具体看待。本案张某和李某婚后直至离婚,张某对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张某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如果其他财产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对于案例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张某婚后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且股市有风险,本案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发生在婚后,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亏损,后又扭亏为盈,大幅增值,而且很难区分增值是婚前财产部分增值还是婚后投资部分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除非张某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张某婚前的十万元本金,由夫妻二人对增值部分加以分割,这也体现了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