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一种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离婚的合意,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所以,如果一方想要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形,就必须要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半年期);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满足上述情形之后要注重收集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官司也一样,如果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注重搜集好证据,另外需注意的是男方不能在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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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5月30日,董某、李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但未能在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董某委托律师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能立案。2012年3月,董某隐瞒婚姻状况,在浙江省宁波市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2015年7月1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海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李某双方自2008年起一直分居至今,现董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董某的陈述及结婚登记档案、董某与李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董某与李某曾签署离婚协议,因故未能办理离婚手续;董某亦曾委托律师提出离婚诉讼,未能立案;董某又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且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二年,应认定董某、李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关于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等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董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基于上述规定,李某可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