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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日期:2018-03-21    作者:张梅律师
一、什么情况下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主流观点是,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为免疑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答复,避免同案不同判,徒增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反面推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从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由此可见,连带债务是建立在主债务基础上的,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新民法总则规定,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可以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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