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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发现合同相对方已明显没有履行能力,如继续履行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情况下,但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人一方履行义务,接受赠与方不存在合同义务,因此赠与方不享受不安抗辩权。
二、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具有先后顺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中买受人为先履行义务人,出卖人为后履行义务人。如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话,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单次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先后的履行顺序,亦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该情形确实需要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五、先履行义务人不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对方提供了担保的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翔升公司与昊为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应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2655000元作为合同首付款,在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翔升公司向昊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1327500元。合同签订后,翔升公司经调查,昊为公司所提供的喷涂设备在国内造船行业至今无一成功案例,翔升公司认为这些设备将来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不能使用,还要改成传统设备为由拒绝支付首付款。但翔升公司并未通知昊为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昊为公司虽未收到首付款,仍继续履行合同,将设备运输至翔升公司,翔升公司并未接收,导致设备损坏。现昊为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合同,翔升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翔升公司辩称,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翔升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翔升公司与昊为公司签订的合同,翔升公司先行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2655000元,昊为公司将设备运输至翔升公司。在此阶段翔升公司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昊为公司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对于翔升公司经调查认为昊为公司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昊为公司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翔升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其必须通知昊为公司,并要求昊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翔升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翔升公司与昊为公司约定在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翔升公司向昊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1327500元。在此阶段,昊为公司为先履行调试义务一方,翔升公司为后履行支付货款一方,翔升公司也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翔升公司应在了解到昊为公司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时,应及时发函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昊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能担保或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书以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而不能擅自中止履行。同时,翔升公司在昊为公司将设备送至合同约定地点时,其作为后履行义务人无权以不安抗辩权拒绝接收,而应当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接收。至于设备最终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目的,翔升公司可以在昊为公司设备经安装、调式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另行主张其权利。
律师支招: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保护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人在对方确实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且免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该权利行使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人将承担合同违约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一旦发生该情形,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2、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函件的送达地址,因履行本合同所发函件送达至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3、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期间,对方擅自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
4、收集、保存好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正;
5、及时书面发函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提供担保或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6、对方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担保或其他有利证据的,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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