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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对军人有哪些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丁嫣律师
诉讼离婚中对军人有哪些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只适用于非军人乙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一方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按一般原则处理。(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包括在内)


  ·非军人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对离婚的同意。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情形,如嫖娼等。


  ·对破坏军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第三者与军人配偶(非军人方)同居、重婚,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依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离婚的问题?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限制


·仅是对起诉离婚的原告的限制,对被告提起诉讼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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