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二) 24%和36% 民间借贷利率两条“高压线”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批复就确定了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政策,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改革方向。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为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首次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首次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这“二线三区”,是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最新具体量化,是民间借贷的核心,直接涉及并影响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是此次新的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线三区”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1.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24%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24%利息的,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自然债务区(24%<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债务,属自然债务。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给也就给了,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已按年24%至36%的利率支付了这部分利息,这个支付是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借款人支付了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3.无效利率区(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这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36%以上的利息,是会被法院驳回的;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通过法院将已支付的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
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