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解惑:离婚了,孩子抚养费付多少?该怎么支付?
我们在代理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纠纷中,通常会遇到抚养权的争夺、抚养费给付标准及抚养费的后期支付和确定后是否能够再主张等问题,在实务中因为案件当事人情况不同,也会遇到各种不同的诉求和主张依据,来看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在实务中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首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但前提是夫妻双方有足够的财产,若一方在履行中违反约定,则另一方可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法院主张违约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其次,在法院主持调解后,在调解书中约定,若应支付抚养费一方,有若干期不支付,则应当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对方曾经有过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且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这需要证明对方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支付抚养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如果按月支付的,那么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就是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同时还应证明对方的财力问题,如果财力雄厚或者条件比较优厚,是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的。实际上,在实务中却往往因为无法预料今后的被扶养人的状况及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情况变更,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在裁判时并不会裁决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果说给付抚养费一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对方即被扶养人还能要求增加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若夫妻双方最初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呢?答案是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因此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在之后的生活中可根据抚养权人的抚养情况及自己生活条件的变化而请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