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市民姚先生花9777.60元在Z公司处购买了21瓶水果酵素,商品外包装显示配料中含有“大豆异黄酮”。后来姚先生发现,国家卫计委曾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件载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等。姚先生认为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Z公司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作为普通食品,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明确不宜将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本案中,Z公司既未举示涉案进口食品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仅为张贴标签错误,产品实际不含有“大豆异黄酮”,故涉案产品标签标注配料含有“大豆异黄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予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官提示:经营者引入至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查,并具备相关手续;进口食品在符合生产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其产品质量、标识标签也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进口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尽到查验义务,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