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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背后都有哪些陷阱?一不小心你就陷进去了!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沈玉潮律师
补偿协议背后都有哪些陷阱?一不小心你就陷进去了!
陷阱一:口头许诺骗签“空白协议”
实践中空白协议的使用已经成为征收方惯用的伎俩之一,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签字的空白协议,征收人通常会以利益相诱,如许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
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一旦你签了字,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征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签字,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你只能被动接受。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陷阱二:协议内容模糊——征收方违约责任不明确
现实中,一些征收方为了了却后顾之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故意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在拟定协议时故意将违约责任条款说得特别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征收方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和安置义务,双方就会出现争议,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征收人就会各种推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征收人,规避征收方责任的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陷阱三:协议内容缺失——补偿安置事项不完整

征收补偿协议应该明确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具体而言:
1、征收补偿协议首先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补偿协议还应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以上内容都是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被征收人千万不能签字。
此外,对于这些补偿安置事项,征收方也可能向违约责任条款那样,说得模糊不清,例如在说到补偿金额时,既不明确具体数字,也不明确计算方法,只说“合理补偿”、“公平补偿”之类的话,这种条款属于极度模糊的表达,遇到这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不要签字!

陷阱四:以“高额征收奖励”诱惑你签字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征收的范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征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高额征收奖励”就是其中一种。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征收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主体部分,然后设置一定的签约期限,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这种所谓的“高额征收奖励”显然与法律设立初衷并不相符,其实是一种变了味儿的“奖励”,是对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欺骗和压迫。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征收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只是政府故意将房屋价值补偿等补偿额强行变为所谓的“奖励费”,希望通过这样给被征收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迫使大家签订补偿协议。也即,所谓高额奖励,其实原本就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钱,只是被政府利用,作为一种征收手段罢了。

陷阱五:征收方拿走所有协议原件
如果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一来我们无法保证征收方不在协议上动手脚,毕竟被征收人大都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签订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存在漏洞,将原件都给征收方,就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二来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诉诸法庭,被征收人没有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是十分被动的。
因此,只保留复印件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这将使被征收人的利益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如果征收方试图这样做,其中一定有猫腻,被征收人可要擦亮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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