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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岗
发布日期:2018-03-09    作者:石伟律师
一、协商一致    劳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但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调整岗位。此时,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工伤    工伤伤残等级达到五级、六级的,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四、女职工孕期、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3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不适合女职工工作的岗位,可以调整。五、职业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56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疾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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