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小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二审:(2017)京02民终10443号
一审:(2017)京0106民初15637号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曹雪、审判员李蔚林、王军华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谌振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璐
案件事实:
李小璐系我国国内知名影视演员,趣拿软件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趣拿软件公司在2015年10月21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去哪儿旅行”中发布了标题为《[盘点婚纱照拍摄地]人生赢家黄晓明,都到这里拍婚纱照~你来不来?》一文,并标明“原创”字样。文章内容主要为通过明星婚纱照的拍摄地介绍相关旅游地点,其中,在介绍三亚的时候使用了李小璐与贾乃亮的婚纱照2张作为配图,文章旁标有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
主要上诉理由(争议焦点):
趣拿软件公司是否应当向李小璐公开道歉;
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是否过高;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裁判观点: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趣拿软件公司未经李小璐同意,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以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发表以推荐旅行地点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内容与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相符,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的侵犯。李小璐作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具有特定的商业价值。李小璐据此要求趣拿软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与李小璐的知名度、趣拿软件公司侵权过错程度、侵权内容等因素相符,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趣拿软件公司并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为目的使用李小璐的肖像,而是进行的正面宣传,根据一般认知,并不会给李小璐带来负面的精神伤害,且李小璐亦不能明确说明给其带来何种精神伤害,故本院对李小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案件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30000元;
四、驳回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虎知队 张艺馨 整理)
附判决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