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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没还 前妻被诉还债
发布日期:2018-02-28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4年借出去的钱,到2017年都没还,法院判决欠债人顾某偿还8万元后,顾某竟躲了起来。无奈田先生只好将顾某的前妻莞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2月26日下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吴丁亚律师
原告
找不到借款人 起诉前妻还钱
2月26日下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原告田先生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律师出庭,被告莞女士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被告莞女士与案外人顾某原系夫妻关系。田先生在2014年11月曾出借给顾某8万元,约定2015年11月还钱,但是借款到期后,顾某只还了2000元,其余借款未偿还。
2016年,田某将顾某诉至法院,顾某被判偿还7.8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田某申请执行,因顾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田先生将莞女士诉至法院。田先生认为债务发生在莞女士与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判决莞女士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时顾某还给原告的2000元是被告给的,这就说明被告是知道这笔借款的,也承认这个债务,所以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曾与被告的联系短信,在短信上,被告曾向原告要过银行卡号。吴丁亚律师
原告方表示,目前顾某已失联。
被告
已离婚 不应承担还钱责任
莞女士表示,“顾某向原告借款我不知道,这应该是顾某个人的借款,没有理由向我主张借款。”莞女士认为,顾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顾某当时已离家出走。
莞女士表示,自己曾于2016年两次起诉离婚,2017年2月23日俩人经调解离婚,“离婚中已经判决了双方的债务分割,顾某的借款由他自己承担,顾某有赌博的恶习,因此顾某的借款与我无关”。
庭上,莞女士更是曝出,顾某在房山法院还有一起案件,原告起诉顾某还钱。在这起案件中莞女士也因为顾某前妻的身份被追加为了被告,而那起案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在该案中判决莞女士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莞女士表示,自己曾给了顾某2000元,但是给这个钱是为了帮助顾某,自己并不是帮助顾某还钱,“在我们离婚期间我给了顾某2000元是出于帮助他,而不是为了帮他还钱。我们之间的事情我们的村委会的领导都知道,可以为我证明。”莞女士说。
证人
为避讨账 男子离家出走
开庭时,莞女士请来了证人朱先生作证。朱先生说他与被告是邻居,自己住在被告家后面,“他从2014年1月至今就没有在家里待,我没有见他回过家。顾某离家出走是因为他家总有人来要账吵吵,而且顾某的父亲也被顾某气死了”。
对于证人的说法,原告方并不认可。原告方表示,朱先生平时上班,顾某是否离家出走朱先生不应知道。朱先生则表示,“我回家总要经过他家,上下班都经过。总能看到他家人,而且后来我还问过他们家顾某去哪了。家里人说他们也不知道顾某去哪了”。吴丁亚律师
本案未当庭判决。
背景
共同债务案件增长迅速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该解释于1月18日起施行,《解释》共4条,主要涉及3方面: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高发, 在配偶对债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逐年递增,到2013年已增至2500余起,2014年增至9900余起,2015年为93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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