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涉嫌受贿,律师介入获缓刑
【案 号】(2017)粤0604刑初1756号
【委 托 人】谭*琪(亲属)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取保以及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起,陆*担任佛山市禅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服务站协管员,负责居住证办理等工作。2015年至2017年间,接受中介人员邱**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非佛山户籍人员违规办理了大量的居住证及居住证登记回执,从中收受好处费合计204190元。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陆*家属谭*琪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禅城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立刻开展工作,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成功取保候审。办案律师又马不停蹄地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度、开庭辩护等相关工作,并且通过多次会见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马上阅卷并积极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争取到缓刑的判刑。
三、代理意见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质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一、被告人陆*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已经向法院退回涉案违法所得204190元,已经将自身的危害性降到最低,故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法庭应该做出积极的响应。
4、被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及其特殊的家庭环境,对被告人陆*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争议焦点
受贿金额的认定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