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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美容养生会所整形失败起诉维权胜诉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25    作者:马家强律师
在个人美容养生会所整形失败起诉维权胜诉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在私人美容养生会所整容整形失败后,同对方协商解决不了纠纷,可以起诉法院索赔。如果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的帮助也可以直接联系我。
案情:被告经营美容养生会所,该美容养生会所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类美容服务,营业执照显示。被告开办的美立方美容养生会所同时经营化妆品。原告系被告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的顾客,常在该会所接受生活美容服务。被告所经营的化妆品公司的人员在被告的美容养生会所做宣传期间,经推荐、介绍,在被告的经营场所,由化妆品商行邀请的整容师为原告打包实施了丰太阳穴、丰唇、泪沟、去川字纹、瘦脸、瘦下巴、丰法令纹、文眉、文眼线的美容项目,原告支付费用10万元,以刷卡支付方式付给化妆品商行账户,被告留存刷卡小票,以便后期在被告与化妆品商行业务总额中作为利润返还的基点。原告做完整容后脸面部、唇部出现不适,张口困难,眉毛颜色掉色。2016年原告和被告就美容纠纷进行协商无果。原告曾在医院就诊,临床印象:面肌无力待查,支出费用42.92元。原告就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来院。被告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经营期间,不具有从事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美容科室应具备的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人员也不具有医师资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医学会发布《医疗美容项目》通知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被告在其美容养生会所为原告实施丰太阳穴、丰唇、泪沟、去川字纹、瘦脸、瘦下巴、丰法令纹、文眉、文眼线的美容手术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中眉部美容外科手术、眼部外科手术、口唇部外科手术、颌面部外科手术、面部除皱术、美容医疗应用技术(注射美容技术)的项目。张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不具备医疗美容资格,其为与自身存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美容场地,为原告实施美容手术,虽然被告辩称仅仅提供了经营场地,自己没有直接收取原告所交费用,但该美容养生会所是在为经营产品做宣传产品期间,为原告实施的美容手术,张作为美容养生会所的负责人,明知自己经营的美容养生会所不具备医疗美容手术的资质和医疗设备,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施手术的人员具备医疗美容的资格,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实施医疗美容手术,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为该医疗美容付出的100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为治疗、检查面部受损而支付的诊疗费42.92元,被告亦应承担。对原告要求的三倍赔偿金30万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辩称没有为原告提供整容服务,没有收受原告整容费用,不存在消费欺诈的意见,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经查证,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曾与被告协商纠纷的解决,也到卫生部门就该纠纷申请过处理,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医学会发布《医疗美容项目》通知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整容费100000元。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诊疗费42.9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牛在张经营的美容养生会所经张推荐由化妆品商行的整容师为牛事实一系列整容项目,牛为此支付10万元费用,做完整容后面部、唇部出现不适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因该美容费用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引发本案纠纷。张上诉主张牛所的整容服务与张没有关系,张不应退还10万元整容费用的问题,张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不具备医疗美容资格,其为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化妆品商行提供美容场地实施了医疗美容手术。张所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在未取得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场地私设手术台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退还10万整容款并无不当,张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张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原标题:张xx、牛xx服务合同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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