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一、用人单位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一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引发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2、如果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因此,劳动者在择业时,需查验用人单位的合法登记资料,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均使用“用人单位”这一概念,《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均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常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理由是因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而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实,“用人单位”的外延大于“法人”,即只要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只要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因为任何组织开展活动都必须依靠自然人去完成,必然涉及用工问题,如果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就只能认定其非法用工,这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因此,法人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不一定都是法人;“用人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两类组织,即对应民法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典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肯定没有法人资格。再如村委会(居委会)、乡村卫生所等尽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已依法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自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如上文所述,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应该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用工资格进行审查。一旦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后即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在此之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大家都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权益保障等问题便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如果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存在疑问应该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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