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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查处申请行政不作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沈玉潮律师
(一)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开工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除符合特定条件之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3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违法施工单进行查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因此,在被征收人遇到建设单位违法开工,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违法施工单进行查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查处申请后行政不作为如何维权。
1.进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作为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时效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2.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作为的行为,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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