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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2-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定金后,卖房人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解除合同的,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证明。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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