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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风尚的榜样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李振鹏律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风尚的榜样
对于我国的社会风气,每一个人都在哀叹,每一个人都在这个怪圈里面循环。人们痛恨着,又无可奈何。
凡事都要求人……。 到底应该怨谁呢?很多人说,老师师德不好、医生医德不好……。
笔者以为,这都不是问题的症结,问题的症结在政府、在于官员们,在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风尚问题,更是国家走向文明、民主的障碍。
万物一理,国家虽大,其实道理和小家是一样的。一个家庭之中,父母坑蒙拐骗就别指望孩子会成为正人君子。
孩子变坏了,其实根源基本在父母身上。
国家也是一样,在国家里,官员就相当于家庭的父母或兄长。他们如果良心坏了,国民能好到哪里去呢?只能是跟什么人,学什么事了。
说医德不好,收红包乱开药;说师德不好,补课收费高;说农民不好,激素加农药……。什么注水肉、黑作坊。
其实,根源就在于政府、在于官员。如果官员(国家工作人员)不贪赃枉法,铁面无私。什么医德、师德、什么地沟油、黑作坊就不会存在。正因为这些人收受了好处或是碍于情面视而不见才导致了这种现象。
有人举报教师补课,督查人员会在到现场前电话告知补课老师,待到了现场,人去楼空,哪里有人?哪里有人?
政府和官员们使用流氓无赖的方式方法去行政,人们也会采用流氓无赖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在拆迁中,很多官员将拆迁承包给黑社会,或是指使黑社会出马,挨家挨户的恐吓,甚至采用暴力手段,例子比比皆是。
民众则突击临建、突击栽种,收买主管人员。如果达不到目的就采取上访等私力救济方式,多少个主管动迁的官员们锒铛入狱不正是因此吗?有很多公共项目被钉子户长期阻拦,为此还引发了多起流血死亡事件。
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一个道德败坏的国家,永远也不会步入真正的文明社会,更谈不上什么民主了。
子曰: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可见,解决社会风尚问题,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表率,必须成为社会的榜样。
笔者认为:
第一、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
1、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
比如动迁活动中,为了所谓的稳定,无原则的迁就无赖民众。对于突击建设的违法临建给予补偿,对于超过合理密植的树木给予补偿,笔者曾经亲眼见过动迁户将树木种植的耗子都钻不进去。这样的无原则的姑息只能助长歪风邪气。
比如对待无理上访人员,应当不予理睬。可是却无原则的给予一定的金钱,让其不再上访。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多年的执业观察,笔者认为,绝大部分上访都是有冤有屈的,但是,也的确存在无理上访的现象,笔者就曾经接受过这样的人的咨询,对于此人,笔者非常的不客气,直言告知属于无理取闹。
诸如此类还有很多。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讲道理,制定政策法规和办事要合乎逻辑
不符合逻辑就是不讲理,就是无赖。
a比如律师行业。
过去每次年检要将司法资格证作为年检资料一并提交。笔者提出异议:司法资格证在律师首次申请执业的时候就已经提交查验,并且,司法资格档案保存在司法厅。为什么要每次年检都提供呢?也就是说,既然已经执业就说明一定具有司法资格,为什么还要屡次提交司法资格证呢?这不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吗?这不是弱智吗?
不知是否认同笔者的意见,现在几年已经不这么干了。
还有,每年年检都通知说组织关系不在律协的,不给年检。这是什么鬼主意?这不是土匪吗?我问道:假如国民党党员怎么办?组织关系和律师执业有什么关系吗?这就是无赖。
还有律师执业证书只能使用五年,姑且不论着五年是否太短。因为盖满了年检页码就要换证,每次换证都要收缴老证。此举有何意义呢?已经是废证,收缴干嘛?每次收缴,造成十几天律师无证,执业不便。严重违反便民高效的行政原则。
所以笔者常说,在我们国家,律师是最懂法律也最讲理的人群。可是却被一群根本不讲理的人采用无理的方式管理着,真不知是如何的具有讽刺意味。
b再比如,国家的燃油补贴。
因为将养路费改为税费加在油价里面后,对很多不在道路上行使的车辆、机械、交通工具需要将收取的这部分不应当承担的税返还回去。
比如林业机械、比如海上各类船舶。
按照道理,只要人家购买并使用了燃油,就要无条件将税费部分退还。
可是比如渔业燃油补贴,农业部竟然和渔船违法行为挂钩。规定只要每年违法两次,就停发渔业燃油补贴。这不是胡来吗?这种挂钩行为风牛马不相及。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部分税费会有多少?笔者办理过相关案件,有的大马力渔船每年十几、几十万呢?这等于没收财产吗?农业部有这个权力吗?答案是没有?
回过头来说,燃油补贴这个名字,笔者认为就非常的不妥,就是撒谎骗人,愚弄百姓。本来是人家支付的不该支付的金钱,就该退还回去,怎么能成为补贴?
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a很多人都遭遇到申请公开信息的困难,有的国家瞪眼说胡话。本来存在的信息说成没有。还有的干脆无赖就是不给你公开,逼得老百姓去提起行政诉讼。
b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常隐瞒证据,弄虚作假。这是非常有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示范作用极其恶劣。
笔者在经历的行政诉讼中都遭遇此种丑恶行径。
上个月笔者代理的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出现了如下情景:
因为右腿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的李某死亡在看守所中。律师认为李某不具备羁押条件,看守所羁押行为违法。属于《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不应当收押。
对此,大连公安局代理人(警官)认为符合收押条件。
于是,本律师要求法庭责令公安机关出示《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内容具体的适用标准。而此时,大连市公安局的文姓代理人(警官)却声称各级公安机关根本没有这个标准,而是任凭看守所自由裁量。真是笑话,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有依法行政的标准。怎么可能任由所谓的自由裁量呢?其实,这是本律师的一个辩论技巧,其中更多的是因为庭审中公安机关的无赖辩解故意不说出来,本律师是知道公安部有标准的。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安机关,并且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法庭来讲,是需要主动查证的,而不需要申请人方面举证,所以故意打了埋伏。
文姓代理人还对本律师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是公安部的事情,和我们公安局没有关系,你要是不服就告公安部”。闻听此言,我是哭笑不得,气愤无比,要不是在法庭上,我真要骂娘嘞个去!
公安机关文姓代理人的说法纯属无赖流氓行径。笑话的是,某审判人员挺身而出质问本律师:“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求行政机关依照你所说的所谓规定呢?你这律师是干什么的?
庭后,为了狠狠的回击这群无赖,本律师将公安部2010年5月10日 颁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4〕112号 的附件《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递交给了审判人员。按照《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不在收押范围。

这就是无赖啊!如何示范民众?如何能够使得民众信服呢?
实事求是我党一贯的路线方针,也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政原则。
为什么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却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一样的狡辩和抵赖?
如果说,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为了私权利撒谎、隐瞒证据尚有情可原,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此行为是“罪”不可赦的。不仅是一个个案的胜败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示范效应的问题。
作为国家机关,错了就是错了,主动如实向法庭举证、陈述,一切任凭法院依法裁判即可。这是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应有之义。
c再比如冤假错案,特别是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众所众知,真是蜀道之难。不是吗?内蒙的呼格案,二十多年才得以纠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径,严重的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对于诚信社会的建设起到的只是严重的破坏作用。
笔者认为,政府应当成为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被告。
d说道行政诉讼,李振鹏律师还认为(一直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应当废除。不能按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原理来制定行政诉讼时效。其原理就在于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是对公民负有义务(债务)机关,应当承担义务。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刑事诉讼中事国家对公民的追诉,自然应当适用时效制度。
而按照实事求是,守信于民、有错必纠的原则,国家机关就必须承担对公民的义务(债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国家机关的职责所在,对于自己侵犯或所负有的对公民的义务(债务),更应当无条件的赔付。因此,不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时效制度。
第三、政府要用政策引导社会风尚
a 比如职业分配不均,歌星影星的收入畸高于科研人员的问题,国家就是应当适用政策引导。
b比如孝道,古时候,官府对不孝之人,无论是在仕途等各方面,官府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而今天,不孝敬父母的现象很是普遍。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引导。
2016年8月29日中午,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孙某某、县医保局尚某某夫妇在公共场所殴打其母亲(婆婆),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对此等恶劣事件,林西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孙某某、尚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孙某某行政撤职处分,从科员降为办事员。
笔者认为,其夫妇二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已经证明其人格不足以榜样社会,不具有再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应当开除公职。当然,这只是一个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的问题。
我们国家自习主席执政以来,在社会风尚的治理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比如公职人员的大操大办问题。
但是,在很多的领域,还是百废待兴。
建设文明、民主的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现状距离这个宏伟目标还有相当长的历史距离,任重而道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社会风尚的榜样!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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